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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使用的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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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技术分类 |
技术名称 |
主要技术性能及特点 |
适用范围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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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类目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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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乡建设 |
城镇供水排水 |
水处理工艺及构筑物 |
平流式沉砂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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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规模≥10000m3/d而且环境要求较高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
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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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镇供热 |
供热热源 |
螺旋板式换热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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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城市供热系统 |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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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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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管网 |
平口、企口混凝土排水管(≤ 5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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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城镇市政污水、雨水管道系统 |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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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政公用管网 |
市政通用管材 |
灰口铸铁管材、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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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城镇供水、燃气等市政管道系统。口径>400mm的管材及管件不允许在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及市政排水管网中的压力管线中使用。 |
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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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镇道路桥梁 |
道桥施工 |
桥面沥青弹塑体填充式伸缩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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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大、中型市政桥梁 |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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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桥面连续构造处橡胶片隔离层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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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市政桥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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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镇公共交通 |
公交车辆设备 |
地板高度900mm以上的城市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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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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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客车折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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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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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住宅产业化 |
结构部品体系 |
砌体 |
实心粘土砖 |
依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 |
不得用于各直辖市、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的省的大中城市的新建工程 |
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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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厨房卫生间部品体系 |
厨房与卫生间部品 |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
依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 |
不得用于住宅建筑 |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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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卫生间部品 |
坐便器(>9L) |
依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 |
不得用于住宅建筑 |
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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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设备部品体系 |
管道系统 |
冷镀锌钢管 |
依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 |
不得用于住宅建筑 |
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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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砂模铸造铸铁排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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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筑节能 |
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技术 |
外墙保温技术 |
外墙内保温浆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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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大城市民用建筑外墙内保温工程 |
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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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技术 |
建筑门窗 |
无预热功能焊机制作的塑料门窗 |
依据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27号公告) |
不得用于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房屋建筑 |
自2001年7月4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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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非中空玻璃单框双玻门窗 |
不得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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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框厚50(含50)mm以下单腔结构型材的塑料平开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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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非断热金属型材制作的单玻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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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具有节能要求的房屋建筑 |
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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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2系列实腹钢窗 |
依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 |
不得用于住宅建筑 |
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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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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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技术 |
门窗配套件 |
非滚动轴承式滑轮 |
依据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27号公告) |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推拉门窗(纱窗除外) |
自2001年7月4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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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采暖供热节能技术 |
采暖节能技术 |
内腔粘砂灰铸铁散热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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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分户计量供暖系统 |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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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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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住宅建筑的供暖系统 |
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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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新型建材与施工 |
地基基础施工技术 |
桩基础施工 |
人工挖孔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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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沙的场地。地下水位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 |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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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地基基础设计 |
低碳冷拔钢丝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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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中的受力钢筋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下期公告发布本类技术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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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混凝土工程技术 |
高性能混凝土及其外加剂、掺和料 |
混凝土现场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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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东部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的大城市,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具体实施内容。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下期公告发布本类技术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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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尿素型混凝土抗冻外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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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的冬期混凝土施工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下期公告发布本类技术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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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筑防水工程 |
防水卷材 |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
依据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27号公告) |
不得用于防水等级为I、II级的建筑屋面及各类地下防水工程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下期公告发布本类技术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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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
不得用于防水等级为I、II级的建筑屋面及各类地下工程防水。在防水等级为Ⅲ级的屋面工程使用时,必须采用三层叠加构成一道防水层。 |
自2001年7月4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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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以下的聚乙烯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 |
说明:2003年11月21日建设部和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科[2003]227号),对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的应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的偏差产生了一些歧义。关于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在房屋建筑中应用的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除上述限制外,凡在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设计中选用聚乙烯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时,必须是采用一次成型工艺生产且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mm以上(含0.5mm)的,并应满足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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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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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筑涂料 |
内墙涂料 |
仿瓷内墙涂料(以聚乙烯醇为基料掺入灰钙粉、大白 粉、滑石粉等) |
依据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27号公告) |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室内高级装饰装修工程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下期公告发布本类技术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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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筑涂料 |
钢结构防火涂料 |
矿物纤维防火喷涂材料和高含量苯类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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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房屋建筑室内钢结构工程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下期公告发布本类技术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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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水性粘结剂 |
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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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下期公告发布本类技术之日止 |